公證小常識|為什么我繼承父母的房產需要其他親屬來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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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發展,法律知識逐漸普及,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及時過戶房產的重要性,在公證處的咨詢窗口經??梢月牭健拔依^承父母的房子,為什么需要父母的兄弟姐妹來簽字”的疑問,現在就由小編來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案例一
父親A去世后留有2套房產,兒子B來公證處咨詢繼承公證事宜,經公證人員問詢后得知A的父親先于A死亡,但是A的母親C晚于A死亡,工作人員遂告知B其父親的兄弟姐妹均需要到場,B非常不理解,房子是父母購買,為何需要父親的兄弟姐妹來簽字?
解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此A的繼承人不只是其配偶、子女,還有A的父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上述案例中A的母親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沒有放棄繼承,因此其母親C應該繼承的遺產轉移給C的配偶、子女、父母,C的子女即A的兄弟姐妹有繼承權,因此需要A的兄弟姐妹到場簽字表態。
案例二
A去世后留有銀行存款和一套房產,但是房產證登記了A的丈夫一人的名字(A的丈夫健在),兒子B來公證處咨詢繼承公證事宜,經公證人員問詢后得知A的父親先于A死亡,但是A的母親C晚于A死亡,工作人員遂告知兒子B其母親的兄弟姐妹均需要到場,B非常不理解,房產證是父親一人的名字,為何需要母親的兄弟姐妹來簽字?
解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上述案例中的房產是A與丈夫在婚姻期間所得,沒有其他約定,因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共同財產的一半才是A的遺產。
2、如上一個案例解析所說,A的母親晚于其死亡,發生了轉繼承,因此A母親的繼承人均有權繼承遺產,即A的兄弟姐妹也有權繼承,因此需要到場簽字表態。
案例三
A去世后留有一套房產,小兒子B來公證處咨詢繼承公證事宜,經公證人員問詢后得知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但是A共有二子,大兒子C已先于A死亡,工作人員遂告知B其大哥的子女需要到場,B非常不理解,房產證是A 的名字,大哥也已經去世,為何需要大哥的子女來簽字?
解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上述案例中被繼承人A的兒子C先于其去世,因此C的直系晚輩血親即C的子女均有權代位繼承。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