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給女兒買房,怎樣做公證最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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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和趙女士夫妻準備全額出資為女兒小張購買一套房屋,他們知道女兒婚后取得房屋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擔心女兒將來婚姻如發生變故,女婿會分割房屋,所以房屋購買后只想作為女兒小張的個人財產,但現在女兒小張和其丈夫感情很好,如果約定房屋歸女兒個人所有,怕傷了他們夫妻感情,特向公證員詢問。
公證員的法律意見
方案一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以房屋購買前或購買后小張和其丈夫可以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在公證員的面前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房屋(或房屋購買后)歸小張個人所有,小張的丈夫對所購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方案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即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子女一方的,則所購置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所以公證員建議張先生和趙女士購買房屋時用自己的銀行賬戶直接轉至開發商賬戶,并留存好轉賬憑證后,與小張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明確約定將購房款贈與小張一人,購房款及購置的房屋均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方案二既保障張先生和趙女士出資購置的房屋歸小張個人,即使婚姻變故也不會被分割,又不需找女婿簽訂協議傷害其夫妻感情。
辦理情況
因小張結婚不久,與其丈夫感情還很好,張先生和趙女士擔心讓女婿和女兒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會影響他們的夫妻感情,最終接受了公證員建議的第二種方案,在出資購買房屋后,與小張共同到公證處,憑三方的身份證、張先生和趙女士的結婚證、小張的出生證、購房合同、銀行打印的轉賬明細(顯示收款方為開發商)、購房合同、購房票據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合同中約定張先生和趙女士贈與小張X萬元人民幣用于購買位于……的房屋,該贈與款項不作為小張的夫妻共同財產;且所購買的上述房屋歸小張單獨所有,不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