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廳關于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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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證處:
為深化公證“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公證“減證便民”,根據司法部《關于優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司發〔2021〕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2021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川辦發〔2021〕17號)精神。經司法廳2022年第六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就在我省公證機構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通知如下:
一、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含義
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則,在試行范圍內,對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公證證明事項所需證明材料,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公證機構按規定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
二、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一)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涉及財產關系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以及第五項規定的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公證機構能夠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的,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
(二)在司法部公服局、中公協《關于做好公證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公通〔2021〕15號)規定的高頻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之外,根據公證證明活動的實際需要補充證明材料的,除公證員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線索主動收集外,對于需補強證據的事實,可以由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
(三)申請人在辦理以下公證事項時,除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之外的,其他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公證機構不能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方式獲取,當事人提供難度較大,當事人作出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書面承諾的,可以不提交。
1.一般事務性委托(不涉及財產處分)的相關證明材料;
2.放棄繼承權聲明的遺產權利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3.小額繼承中申請人之外的親屬關系證明;
4.法定繼承中根據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因正常生理年齡可以推定被繼承人的父母已死亡的事實;
5.遺囑繼承中的辦理遺囑繼承的遺囑為最后一份遺囑的事實;
6.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的房屋戶籍情況、房屋有無出租事實;
7.其他因客觀現實條件限制或者調查核實成本過高,難以提供證明材料證實相關信息,且為公證事項非主要關鍵證明材料的,經公證機構評估認為該事項風險可控的。
三、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書主要內容
(一)承諾書名稱;
(二)承諾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三)承諾人明確表示,已知曉并理解公證人員告知的有關法律法規、承諾的原因和不實承諾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承諾人對有關信息真實合法的承諾;
(五)承諾人簽名、捺指印、日期。
四、其他要求
(一)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不符合公證書出具條件的,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根據司法部《關于優化公證服務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見》“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將公證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企業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不實承諾的行為信息記入信用記錄,依法依規與有關部門共享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主體不得再次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敝幎?,在試行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過程中,對作出過不實承諾的主體,不得再次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
(三)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自2022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二年。試行工作中形成的經驗做法和存在的實際問題,請及時報送省司法廳。
四川省司法廳
2022年 4 月 6 日
(責任編輯:張楚瑤) |